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券商前员工违规炒股亏54万,被罚!

时间:11-16 来源: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:147

券商前员工违规炒股亏54万,被罚!

中国基金报记者 赵岗 又见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!中泰证券前员工借用四个账户违规买卖证券,亏损超54万,还被行政处罚3万…… 11月9日,天津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当事人是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前员工王某。王某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,担任理财经理;2021年2月26日离职。 合计交易金额超七千万 亏损54万 处罚决定书显示,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1月8日,王某使用“王某1”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,交易金额681.29万元,亏损1.1万元(扣除税费后,下同),交易资金为王某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1的资金。 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,王某使用“孙某然”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,交易金额3591.83万元,亏损28.01万元,交易资金为王某自有资金及借自赵某的资金。 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31日,王某使用“李某”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,交易金额529.60万元,亏损10.80万元,交易资金为王某自有资金及借自孙某桥、李某夫妇的资金。 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,王某使用“王某祥”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,交易金额2251.73万元,亏损14.21万元,交易资金为王某自有资金及借自王某祥、王某2父子的资金。 综上,王某借用“王某1”“孙某然”“李某”“王某祥”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,合计交易金额约7054.46万元,亏损54.11万元。 天津证监局指出,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“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,直接或者以化名、借他人名义持有、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”的行为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,天津证监局决定:对王某处以30,000元罚款。 中泰证券第三季度净利飙升1431% 官网资料显示,中泰证券(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)成立于2001年5月,控股中泰期货、中泰资本、中泰金融国际、中泰资管、中泰创投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、万家基金。 最新披露的三季报显示,中泰证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2.76亿元,同比增长25.05%;归母净利润18.93亿元,同比增长103.98%,实现翻倍增长。 其中7—9月,中泰证券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.54亿元,同比飙涨1431.06%。 对于盈利能力的上升,中泰证券表示主要因为投资银行、资产管理、投资等业务收入同比增加,以及营业支出同比减少。 值得一提的是,中泰证券在年内将持有万家基金的股权比例提升至60%。在万家基金并表的作用下,中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增幅明显,达到254.76%。 编辑:舰长审核:许闻 版权声明《中国基金报》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,未经授权禁止转载,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。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:于先生(电话:0755-8246867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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